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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城区试行非居民供热计量价格政策
发布日期: 2017/11/16 08:35    



  为有效推进我市节能减排工作,减少供热能源消耗,经研究,拟自2017年供热季开始,在中心城区已经过计量设施改造,且经供热单位验收合格具备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条件的非居民建筑,试行供热计量价格政策。
  非居民供热计量价格采用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其中,基本热价按面积热价的30%,即9.6元/平方米执行;计量热价标准为0.206元/千瓦时,按用热量计收。具体计费如下:
  总费用=基本热费+计量热费
  基本热费=基本热价×用户供热面积
  计量热费=计量热价×用户使用热量
  用户最高交费不超过按面积计收的供热费,其节省热量低于按面积收费的部分,在供热季结束后予以退还,因热计量表损坏等原因造成计量数据失真的,按面积收费结算。
  上述价格政策自2017年11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15日,试行两个供热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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