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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意见》修改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12/29 16:02    



为激发全市科技人员创造活力,畅通科技成果转化通道,推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精神和先进地区的做法,现公布《东营市委办公室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请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截止时间:201818

   话:8381572

   箱:dycgk@163.com

附件:《东营市市委办公室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东营市科技局

20171228

中共东营市委办公室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7121日修订)等文件精神,激发全市科技人员创造活力,畅通科技成果转化通道,推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现结合我市实际,就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促进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

1、下放科技成果转化自主处置权。政府设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享有自主处置权,可以自主决定实施、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科技成果转化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相关部门不再审批或者备案。

2、保障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权。政府设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不上缴国库,全部留归单位自主分配,并纳入单位预决算管理。在扣除对完成和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其余收益应当用于研究开发、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引进、团队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工作。对完成和转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应当计入本单位当年绩效工资总额,但不受本单位当年绩效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基数,有关情况应当在本单位公示。

3、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定价机制。政府设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交易价格。实行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等相关信息,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处理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或公开拍卖的,可以采取公开询价或者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科技成果基准价格,在此基础上确定最终成交价格。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负责人已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定,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并且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不承担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责任。

4、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机制。政府设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应当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机制,完善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要求的集体决策、岗位管理、考核评价、奖励分配、内部监督等制度。鼓励政府设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发布科技成果目录,推动科技成果与产业、企业有效对接,实现科技成果市场价值。鼓励政府设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机构,每年可从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转化机构的绩效奖励。

二、激励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

5、支持科技人员参与技术收益分配。政府设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应当采取规定或约定的方式,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明确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时限。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转让或许可方式转化的,应当从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通过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的,应当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通过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方式转化的,应当在该项科技成果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奖励。

6、保障科技人员技术收益获得。利用财政资金资助的应用类科技项目,项目完成后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应当由成果研发团队或者完成人优先实施成果转化。担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取得奖励和报酬,其收益分配情况应当在本单位公示,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7、允许科技人员兼职或离岗创业。政府设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其他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经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取得的收入归个人所有,也可按规定办理手续后离岗创业,原则上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允许我市高等学校在读学生经所在学校同意,休学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8、促进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深入实施科技特派员专项行动、科技副职选聘、专家学者东营行等活动,支持市内外科技人员紧密对接我市需求,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推广等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支持“两院”院士、“千人计划”、“长江学者”和省“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等高层次人才及其创新团队在我市转化科技成果,市人才发展资金应当给予优先支持。重视挖掘胜利油田、石油大学人才资源,共同搭建创新创业载体,支持科技人员双向流动,促进油地校三方科技人员开展创新创业。

三、支持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9、鼓励企业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支持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技术转移机构或技术创新联盟,共同开展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移转化和标准研究制定等活动。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提取制度,加大技术研发和转化投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鼓励企业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机制,通过产品销售提成或者股权、期权、分红等形式,加大对成果完成人员和转化人员的奖励力度。

10、支持企业引进转化科技成果。支持企业拓宽技术来源渠道,积极吸纳企业生产急需、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具有良好发展潜力的科技成果,实现技术革新和转型升级。通过受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向境内非关联单位购买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并在我市实施转化的,按照实际支付技术交易额或技术入股作价额的3%给予企业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11、支持企业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市财政逐年加大市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投入,支持试验成果或中试成果的尽快成熟。发挥市级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作用,吸引风险投资机构、商业银行以及社会资金共同投入,支持成熟科技成果尽快实现产业化。增加科技风险补偿资金规模,引导银行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初创期科技企业的信贷支持。支持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通过上市、挂牌、发行债券、私募股权等直接融资方式,为科技成果转化募集资金。

四、完善区域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

12、加强科技成果转化载体建设。鼓励各级政府和各类市场主体围绕区域产业发展需求,投资兴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培育发展新型孵化方式,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有效载体。瞄准我市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支持各类园区、企业建设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积极承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充分依托农业园区、企业和合作社,在农业特色产业集中度较高的区域,构建一批“农科驿站”、“星创天地”,为农业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创造条件。

13、培育技术转移转化机构。大力培育市场化技术转移机构,加大对区域创新创业的技术供给。凡在我市转化科技成果,年技术合同登记成交额超过1000万元,且促成不低于3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转移机构,市财政按照技术成交额1%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进入省级以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备案的,市财政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资金支持。鼓励各级政府根据区域发展需要建设公共研究开发平台,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技术集成、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科技成果系统化和工程化开发、技术推广与示范等服务。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其他社会力量搭建技术交易平台,加强项目路演和项目对接,形成有效的科技成果发现和推送机制。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和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鼓励农业科研机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试验示范单位开展农业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引进和转化。

14、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繁荣技术市场交易活动。壮大技术转移人才队伍,支持技术经理人依法获得现金、股份等奖励和报酬,鼓励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从事技术转移工作。鼓励发展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技术咨询、信息检索、评估评价、成果推介、交易经纪、融资担保等服务,承接政府委托的专业性、技术性服务。加强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引导高校院所、大型企业、重大科研平台将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科技数据文献、科技成果等向创新创业者开放。

五、优化科技成果转化环境

15、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报告制度。政府设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报告,说明本单位取得科技成果的数量、转移转化、收入以及分配等情况。主管部门应当对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并于4月底前报送同级科技、财政、人力资源保障等部门备案。各级科技部门应当建设完善科技成果信息系统,规范科技成果信息采集、加工与信息公开服务等活动,推动科技资源的持续积累、传播交流、信息共享和转化应用。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科技部门提交相关科技报告,主动将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等相关信息汇入科技成果信息系统。鼓励非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的实施单位按照规定提交相关科技报告,将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等相关信息汇入科技成果信息系统,科技部门应当为其提供便利。

16、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导向。科技部门应当改进科技计划管理方式,将科技成果的创造、运用作为项目立项和验收的重要内容和依据,明确项目承担者的科技成果转化义务。人力资源与保障部门应当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办法,将科技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情况作为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职务聘任和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贡献突出的可破格评定或聘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支持企业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制定企业标准,参与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以及国际标准的制定,推动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以及科技、财政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突出单位和人员的激励支持。

17、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县区、开发区、示范区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科技、财政、投资、税收、人才、产业、金融、知识产权、军民融合等政策,在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培养、项目用地等方面对科技成果转化给予支持。各级科技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管理、指导与协调工作,每年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计划,发布重点科技成果供需目录,引导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各级宣传部门应当组织新闻媒体,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重大政策、重大活动和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体现智力劳动价值、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已经发布的相关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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