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植物检疫证书、产地检疫合格证核发 |
联系电话 | 8253516 |
办理地址 | 新区行政服务中心 |
相关法律法规 | 《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
许可条件 | 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出县境但不出省境的单位和个人,在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调运检疫。对检疫合格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省内);对发现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危险性森林病、虫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托运人在指定地点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对无法进行彻底除害处理的,应当停止调运,责令改变用途、控制使用或者就地销毁。 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产地检疫的技术要求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对检疫合格的,由森检员或者兼职森检员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 |
申请资料 | 《产地检疫合格证》或《林木采伐证》 |
办理程序 | 受理--现场勘察--审核--收费(发证) |
办理部门 | 区林业局 |
办理时间 | 上午8:30-11:30 下午1:30-5:00(5月1日至10月1日为2:00-5:30) |
办理时限 | 法定20个工作日 |
名称 | 描述 | 表格 | 样例 | 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