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上报草原征占用材料 |
联系电话 | 0546-8260796 |
办理地址 |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钟山路913号 |
相关法律法规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02年12月28日国家主席令第82号修订)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二)《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1月27日农业部令第58号)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 |
许可条件 | 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确需临时占用草原的,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确需使用草原的。草原征占用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不是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临时占用期限;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申请资料 | 1.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确需征用、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填写《草原征占用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一)项目批准文件;(二)草原权属证明材料;(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项目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四)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补偿协议。 2.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提供前款(二)、(三)项规定的材料、草原植被恢复方案以及与草原所有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等补偿协议。 3.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应当提供第一款(一)、(二)、(四)项规定的材料。 |
办理程序 | (一)受理申请; (二)县(区)畜牧局进行材料审核; (三)市畜牧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查验,核查草原面积等情况,并填写《草原征用使用现场查验表》; (四)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或报省畜牧兽医局;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 |
办理部门 | 畜牧局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冬季8:30-12:00;13:30-17:30夏季8:30-12:00;14:00—18:00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或报省畜牧兽医局 |
名称 | 描述 | 表格 | 样例 | 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