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卫生许可证核发 |
联系电话 | 8253520 |
办理地址 | 东营区新区行政服务大厅卫生计生窗口 |
相关法律法规 | (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四条、第八条;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5月1日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 (二)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核发: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二百零四项;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四条、第七条。 |
许可条件 | (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 1、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1)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2)水质;(3)采光、照明;(4)噪音;(5)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2、经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审查并由具有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测确定主要卫生指标符合卫生要求,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二)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核发 1、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2、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3、供水单位应当建立饮用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4、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5、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
申请资料 | (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 1、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建、扩建、改建公共场所或变更营业项目)时,提交以下材料:(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2)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资格证明;(4)公共场所房产使用证明或房产证明;(5)公共场所平面图;(6)卫生管理组织、制度;(7)主要卫生设施配置情况;(8)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培训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加盖体检、培训单位公章复印件); (9)现场卫生监测报告书(由具有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提供复印件); (10)卫生监督机构卫生审查意见书; 卫生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认可书(限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 2、申请变更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的提供以下材料:(1)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两份);(2)提供当地工商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两份);(3)原卫生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申请公共场所年度审验时,提供以下材料:(1)年度审验申请书;(2)从业人员健康培训合格证明及复印件;(3)卫生许可证正副本及复印件;(4)现场监测合格报告(由具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5)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单位,需出具卫生检测或卫生学评价合格报告。 (二)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核发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2、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资格证明;4、卫生管理组织、制度;5、卫生质量控制有关材料(含水源卫生防护、制水工艺和设备、车间和厂区环境卫生、水质检验室和人员等内容);6、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7、建设项目设计图纸及有关的文字说明(如平面布局图、设备布局图、通风排气系统图、生产场所排水系统图、水处理工艺流程图、管网平面布局图、管网系统图等);8、所选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及消毒药械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二次供水过滤、软化、消毒设备、防腐涂料等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二次供水设施场所平面布局图、卫生防护资料等);9、水源水和出厂水的水质检验报告书(饮用水销售单位可只提供出厂水检验报告);10、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
办理程序 | (一)申请:经营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二)审查: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并派监督员按照卫生标准和要求进行审查和监测; (三)核发:符合条件的,核发卫生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 |
办理部门 | 东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0—5:00(5月1日至10月1日为2:00—5:30) |
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4个工作日 |
名称 | 描述 | 表格 | 样例 | 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