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许可 |
联系电话 |
8253515 |
办理地址 |
新区政务服务中心 |
相关法律法规 |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许可条件 |
申报主体应为依法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在非演出场所演出的,申报主体应当为依法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节目不得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内容。 |
申请资料 |
在演出场所内进行的:(一)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二)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或《演出场所备案证明》;(三)演员身份证明材料;(四)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的书面函件,如有未成年人参加的,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件;(五)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者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六)演出节目单和与其对应的文字、视听资料。 在歌舞娱乐等非演出场所进行的:(一)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二)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三)演员身份证明材料;(四)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的书面函件,如有未成年人参加的,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件;(五)《娱乐经营许可证》或者消防部门颁发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六)演出节目单和与其对应的文字、视听资料;(七)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
办理程序 |
审核材料--实地审核--办理临时演出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
办理部门 |
区文广新局 |
办理时间 |
上午8:30-11:30 下午1:30-5:00(5月1日至10月1日为2:00-5:30) |
办理时限 |
证件和材料齐全,现场合格,当场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