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特种行业许可证办理(旅游业) |
联系电话 | 8253539 |
办理地址 | 新区民政服务大厅 |
相关法律法规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
许可条件 | (一)申办旅馆的房屋建筑、消防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规定,房屋建设质量和消防安全必须依法通过有关单位或部门的验收。 (二)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客房门、窗必须符合防盗要求,底层、临街靠巷易攀爬、易侵袭的门窗必须设置防盗设施。 必须设有专供住宿人员存放大宗现金或贵重物品的保险柜(箱)。其中二星级以上旅馆或者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必须另外设有专供旅客存放行李物品的寄存室和存放大宗现金或贵重物品的保险柜(箱),大堂、电梯、停车场、各楼层通道须装有安全监控设备(录像资料保存30日以上)。 提供宿夜住宿服务的洗浴场所除了应达到以上硬件条件外,还应当对洗浴人员储物衣柜实行双锁管理,并在休息包厢(间)的公共通道安装录像监管设备。 (三)符合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的条件。有符合系统安装要求的电脑、二代证读卡器(或扫描仪)、信息传输路线(宽带线路),以及熟悉掌握信息录入操作业务的前台人员、管理人员。 (四)建立或配备适应安全管理需要的治安保卫组织或者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五)从业人员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持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其中,外地务工人员应当同时持有居住证,外国人及其他境外人员应当持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发的就业许可证(已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除外) 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场所除符合上述条件外,应当划定留宿区域,设置明显标志,落实足够的保卫力量24小时值守。 |
申请资料 | 1、开设旅馆业的申请报告; 2、工商部门出具的《工商营业执照》; 3、拟任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联系方式。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还需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及复印件; 4、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营业场所属租赁的,还应当提供租赁协议; 5、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6、有关部门出具的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7、旅馆客房数量、床位数量,以及楼宇和技防设施分布、安全通道及主要功能区、经营场所平面示意图; 8、由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维护公司出具的系统安装情况证明。 9、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
办理程序 | (一)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和申请报告向所在县级公安机关办证窗口提交申请。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安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齐的全部材料;材料齐全的,公安机关必须受理。 (二)公安机关受理后,派出所应及时组织民警进行实地勘察验收并签署意见,经审查合格的应立即上报分县局治安大队审核。治安大队接到申请材料后,应派专人进行审查并呈报局领导审批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审批意见。治安大队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开办的,应即通知申请人持《特种行业许可证》向我市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维护公司提出软件安装申请,同时由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维护公司负责业务培训,培训合格的发给东营市旅馆业前台操作上岗证。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安装调试完成并运行正常,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即可营业,整改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 (三)已经获得公安机关行政许可的旅馆经营场所不得擅自转包、转让经营,要求转包、转让经营变更法人代表的,应及时向所在地派出所申报,经派出所初审、分县局治安大队核准后,才能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个人独资、个体经营的旅馆更换业主的,应重新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四)旅馆业要求变更客房间数量、床位数量的,应及时向所在地派出所申报,经派出所初审、分县局治安大队核准后,办理变更手续并同时更新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中相应数据。 (五)旅馆业要求改变名称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所在地派出所申报,经派出所初审、分县局治安大队核准后,办理变更手续并同时更新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中相应数据。 (六)对于旅馆改建、扩建、变更营业地址或要求开设分店(分部)的,应按照新开设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七)拟评三星级以上或床位数在200张(含200)以上的旅馆申领或变更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经当地县级公安机关审批,需报请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复核,核准后,方可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
办理部门 | 东营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队 |
办理时间 | 上午8:30-11:30 下午1:30-5:00(5月1日至10月1日为2:00-5:30) |
办理时限 | 公安机关自受理之日起,新办证的在20个工作日之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年度审核的5个工作日之内作出行政许 |
名称 | 描述 | 表格 | 样例 | 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