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统计调查项目备案或审批 |
联系电话 | 8222198 |
办理地址 | 新区3号办公楼北楼427房间 |
相关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
许可条件 |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由该部门拟定,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由该部门拟订,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其中重要的,报国务院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
申请资料 | 1、以部门名义发出的申请审批或备案的函 2、调查方案和表式。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基层表式、综合表式、统计标准和分类目录、指标解释、逻辑关系和抽样方案(针对抽样调查)等。应明确表述调查目的、调查方案、统计范围、调查方法、调查频率、填报要求、报送渠道、时间要求等。 3、相关文件。包括新建立该调查项目的背景材料、重大调查项目的研究论证材料及试点报告等。 |
办理程序 | (一)受理申请;(二)审核;(三)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 |
办理部门 | 区统计局 |
办理时间 | 上午8:30-11:30 下午1:30-5:00(5月1日至10月1日为2:00-5:30)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5个工作日内备案 |
名称 | 描述 | 表格 | 样例 | 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