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健身气功活动及站点设立许可 |
联系电话 | 8253515 |
办理地址 | 新区政务服务中心 |
相关法律法规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
许可条件 | 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由具有合法身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2.所涉及的功法,必须是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3.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4.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5.有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6.有活动所在场所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7.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卫生条件;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小型、分散、就地、就近、自愿;2.布局合理,方便群众,便于管理;3.不妨碍社会治安、交通和生产、生活秩序;4.习练的功法为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5.负责人具有合法身份;6.有社会体育指导员;7.活动场所、活动时间相对固定。 |
申请资料 | 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提前三十个工作日报送下列材料: 1.申请书;2.活动方案(内容包括: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功法名称;活动时间、地点、人数;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情况等);3.举办者合法的身份证明;4.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5.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申请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1.申请书;2.习练的健身气功功法名称;3.负责人的合法身份证明;4.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资格证明;5.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
办理程序 | 1、受理申请; 2、审核; 3、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 |
办理部门 | 区文广新局 |
办理时间 | 上午8:30-11:30 下午1:30-5:00(5月1日至10月1日为2:00-5:30) |
办理时限 | 证件和材料齐全,现场合格,当场办理 |
名称 | 描述 | 表格 | 样例 | 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