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外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转报 |
联系电话 | 8255865 |
办理地址 | 新区1号楼北楼2225 |
相关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
许可条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或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2、《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归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1年第8号)第七条:公司合并或分立,须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公司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拟合并公司的原审批机关或登记机关有两个以上的,有合并后公司住所地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登记机关作为审批和登记机关。拟合并公司的投资总额之和超过公司原审批机关或合并后公司住所地审批机关审批权限的,由具有相应权限的审批机关审批。拟合并的公司至少有一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 |
申请资料 | 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1份) 由出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及其附件?(1份) 出资各方委派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简历及身份证明?(1份)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1份) 投资者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1份) 投资者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书?(1份) 我国驻投资者使馆认证书?(1份)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1份) 涉及规划、土地、环境保护、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的需出具意见?(1份) 企业经营条件落实的证明材料?(1份) 中方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出资的?(1份) 提供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意见?(1份) 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的转报文件;(十三)技术转让(引进)文件(作价出资的需提供) (1份) 涉及委托授权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1份) ? ? ? ? |
办理程序 | 初审--受理--转报 |
办理部门 | 区商务局 |
办理时间 | 上午8:30-11:30 下午1:30-5:00(5月1日至10月1日为2:00-5:30) |
办理时限 | 2天 |
名称 | 描述 | 表格 | 样例 | 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