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加工贸易审批 |
联系电话 |
8260079 |
办理地址 |
新区1号楼北楼225 |
相关法律法规 |
《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授予各县、区外经贸局、经济开发区加工贸易合同审批权的通知》 |
许可条件 |
(一)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二)接受经营企业委托,负责对进口料件进行加工或装配,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以及由经营企业设立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并已办理工商营业证(执照)的工厂。 |
申请资料 |
一、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核发,申报材料为; 1、《加工贸易生产能力证明》申请表(原件一式4份); 2、经营企业签订的进出口合同正本; 3、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加工协议(合同)正本; 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批准证书、验资报告(复印件各1份); 6、内资企业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7、企业厂房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8、厂房设备清单(复印件1份,并注明是自有或租赁); 9、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10、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文件。二、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核发,申报材料为:1、加盖经营企业公章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申请表》、《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出口成品申请备案清单》、《成品对应料件单损耗情况》; 2、《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正本); 3、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4、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经营企业对外签定的进出口合同(正本); 6、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定的加工协议(合同)正本; 7、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出具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三、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批准证核发,申报材料为:1、 经营单位申请报告。报告中列明企业的成立时间、主要生产产品的种类、加工贸易产品出口比例等内容,保证每年加工产品必须是70%以上属于出口产品,说明从事加工贸易的工厂或车间是否独立,进口不作价设备的基本情况,并保证在该批设备监管期内守法经营。报告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企业公章。2、 经营单位与外商签订的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进口合同(协议)。合同(协议)中须列明进口不作价设备的条款(即列明外商以免费方式提供,不需加工贸易经营单位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设备款)等; 3、与外商签定的进出口合同; 4、《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申请备案清单》; 5、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或对外贸易经营备案登记表(或资格证);6、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7、《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批准证申请表》; 8、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 9、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出具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四、加工贸易业务变更或延期批准证核发,申报材料为: 1、《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申请表及相应的变更项目清单; 2、涉及合同内容变更的须凭加工贸易合同变更(延期)协议; 3、涉及备案数量减少的须凭《海关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4、涉及单耗、商品编码变更的须凭海关函告或相关证明。5、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文件。五、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核发,申报材料为: 1、详细陈述转内销原因的内销申请报告。报告中应有手册号、合同号、手册的实际执行情况、本次申请的商品项号、商品名称、商品编码以及数量、实际进料总值(美元)。报告中应包含“该批料件已经海关估价,且没有擅自在境内销售、串换、转让、抵押或移作他用”和“我公司所反映一切属实,如有不实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等字样;(原件)2、《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正本);3、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复印件);4、《海关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正本);5、《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和《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正本);6、申请内销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清单(需注明商品名称、商品代码、规格、数量、金额)7、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文件。 |
办理程序 |
网上申请—受理—审查—现场勘察—核发 |
办理部门 |
区商务局 |
办理时间 |
上午8:30-11:30 下午1:30-5:00(5月1日至10月1日为2:00-5:30) |
办理时限 |
当天办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