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社会团体登记 |
联系电话 | 8238190 |
办理地址 | 新区3号楼连廊一楼南厅 |
相关法律法规 | 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许可条件 | (一)社会团体成立登记: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3.有固定的住所;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7.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二)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 (三)社会团体注销登记:1.举办单位决定解散;2.因合并、分立解散;3.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4.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5.社会团体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社会团体证书依法被吊销;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
申请资料 | (一)社会团体成立登记:1.筹备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3.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4.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5.章程草案。 (二)社会团体变更登记:1.社会团体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2.《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正副本原件;因变更事项不同,还应当提交其他相应的文件:①.变更名称的,提交审批机关批准的文件;②.变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证明文件;3.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且内容涉及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的,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4.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现任法定代表人免职文件、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5.变更经费来源的,提交经费来源改变的证明文件;6.变更开办资金的,提交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三)社会团体注销登记: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申请书;2.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3.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4.发布该单位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的凭证;5.《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6.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
办理程序 | (一)社会团体登记:1、名称核准:①受理②作出是否核准名称的决定;2、筹备申请;①受理②现场勘查③承办人初审④部门负责人审核⑤机关负责人审批⑥登记管理机关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筹备决定;3、成立登记:①受理②承办人初审③部门负责人审核④机关负责人审批⑤登记管理机关作出成立登记或不予批准的成立登记的决定。 (二)社会团体变更:①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②承办人初审。住所变更的,可进行现场勘查;③部门负责人审核;④机关负责人审批;⑤准予变更登记的,收回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制发新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不予变更登记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社会团体注销:①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②承办人初审;③部门负责人审核;④机关负责人审批;⑤准予注销登记的,颁发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社会团体印章及财务凭证;不予注销登记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办理部门 | 区民政局 |
办理时间 | 10月1日至4月30日为上午8:30-11:30 ,下午1:30-5:30;5月1日至9月30日为上午8:30-12:00,下午2:00-6:00。 |
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60个工作日内办结 |
名称 | 描述 | 表格 | 样例 | 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