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审批 |
联系电话 | 0546-8257069 |
办理地址 | 新区3号综合办公楼北楼325室 |
相关法律法规 | 《就业促进法》、《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
许可条件 | 1.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应具备下列条件: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万元;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介绍服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明确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不少于十万元的开办资金;有不少于四十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经营服务场所;有3名以上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按规定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或职业介绍服务;具备规定条件的,也可以同时从事人才中介和职业介绍两项服务。 |
申请资料 |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申请表》和书面申请; 2.验资机构出具的不少于10万元的注册资本(金)证明的原件、复印件; 3.自有场所的房产证明或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租赁场所协议的原件、复印件; 4.法定代表(负责人)身份证明、任职证明原件、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情况表; 5.专职工作人员的相关材料,包括个人情况登记表、大专以上学历证书、相应资格证书及《招用人员登记表》、《劳动合同》的原件、复印件等; 6.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员工花名册; 7.健全可行的工作规则,包括开展服务的流程、规范和内部管理规章及工作制度; 8.属企业性质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办理工商登记的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申请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特定项目(人才信息网络服务;人才培训;人才素质测评)的,除上述材料外另需提供: 9.申请“人才信息网络服务”业务的,提供的材料应当包括电信服务与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网络服务设备证明和专职网络信息工程技术人员工作证明。 10.申请“人才培训”业务的,提供的材料应当包括专职师资证明、拟开展的培训项目或课程设置证明、相应的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教学场地和教学设施证明。 11.申请“人才素质测评”业务的,提供的材料应当包括测评技术或软件证明、相应的测评设备证明、专职测评人员工作证明。 |
办理程序 | 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
办理部门 | 东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办理时间 | 上午8:30-11:30 下午1:30-5:00(5月1日至10月1日为2:00-5:30)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工作日内办结;20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 |
名称 | 描述 | 表格 | 样例 | 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