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劳动所得以及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减征个人所得税 |
联系电话 | 8227873 |
办理地址 | 东营区 |
相关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山东省个人所得税减征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税〔2013〕54号 |
许可条件 | 残疾人员是指经民政、残联等部门评定为残疾,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等残疾人有效证件的个人。 孤老人员是指年满60周岁,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扶养能力的老年人。 烈属是指经民政等部门批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烈士证明书》的烈士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劳动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申请资料 | 一、符合减征条件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由本人或委托所在单位或他人,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纳税人申请减征个人所得税时,需提供以下资料::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税申请表(见附件1); 2、证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身份的有效证件及复印件(孤老人员和烈属还需提供街道、乡、镇或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二、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应由纳税人本人于灾害发生后,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征个人所得税的书面申请。纳税人申请减征个人所得税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自然灾害减税申请表(见附件2); 2、纳税人受灾及保险赔偿等情况的证明资料。 |
办理程序 | (一)受理申请; (二)审核; (三)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 |
办理部门 | 纳税人取得所得或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和审批。 |
办理时间 | 上午8:30-11:30 下午1:30-5:00(5月1日至10月1日为2:00-5:30) |
办理时限 | 证件和材料齐全20个工作日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