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定期定额纳税人停业办理程序 |
联系电话 | 8211032 |
办理地址 | 办税服务大厅 |
相关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许可条件 | 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2.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用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3.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 |
申请资料 | 《停复业报告书》2份、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完的发票 |
办理程序 | 初审--受理--审查--办结 |
办理部门 | 东营市地方税务局东营分局 |
办理时间 | 上午8:30-11:30 下午1:30-5:00(5月1日至10月1日为2:00-5:30) |
办理时限 |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 |
名称 | 描述 | 表格 | 样例 | 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