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复业税务登记 |
联系电话 | 8211032 |
办理地址 | 办税服务大厅 |
相关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许可条件 | 1.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用簿及其停业前缴回的发票。 2.纳税人停业期满,既未向税务机关办理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又未办理复业登记申请的,视为自动复业,税务机关应当将结果告知纳税人,通知纳税人领回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用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
申请资料 | 停业复业报告书 |
办理程序 | 初审--受理--审查--办结 |
办理部门 | 东营市地方税务局东营分局 |
办理时间 | 上午8:30-11:30 下午1:30-5:00(5月1日至10月1日为2:00-5:30) |
办理时限 |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 |
名称 | 描述 | 表格 | 样例 | 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