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定期定额纳税人停业办理程序 |
联系电话 |
8211032 |
办理地址 |
办税服务大厅 |
相关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许可条件 |
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2.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3.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4.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项目完工、离开中国的;5.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6.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7.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8.实行分类注销管理。根据纳税人情况,分别实行简易注销程序和一般注销程序。下列纳税人可实行简易注销,办税服务厅受理后可直接办理注销手续,除此之外纳税人一律实行一般注销程序:(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 (2)取得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民事裁定书且无欠税的纳税人;(3)由总机构汇总纳税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 |
申请资料 |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领用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出的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决定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 |
办理程序 |
初审--受理--审查--办结 |
办理部门 |
东营市地方税务局东营分局 |
办理时间 |
上午8:30-11:30 下午1:30-5:00(5月1日至10月1日为2:00-5:30) |
办理时限 |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注销事项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注销及跨区县迁入迁出事项在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