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工伤认定 |
联系电话 | 0546-8268679 |
办理地址 | 新区3号办公楼南楼315 |
相关法律法规 | 《社保法》、《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 |
许可条件 |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区域,已依法在生产经营地办理相关登记注册,且事故发生在生产经营地的,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 3、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申请资料 | 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申请事项” 栏内申请人要亲笔签字,“用人单位意见”栏内要经办人签字并盖章。 (二)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以下几种:1、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2、无合同的可提供其他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用人单位属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属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提交登记证书或批准成立文件等。 (四)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五)职工受事故伤害的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初诊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患职业病的提交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六)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格式见附件2),能证明受伤害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关系,描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经过(证言内容不少于8句话)。 (七)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表和事发当月的考勤表(单位盖章)。 (八)事故现场和受伤部位照片(书面打印并有用人单位盖章或职工本人签字)及相关视频资料(制作光盘)。 (九)工伤申请公示及工伤申请公示反馈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的证据: (一)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相关部门的证明和因工外出依据的相关书面证据; (四)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上下班路线图(标明出发地、目的地和事发地)和居住证明等; (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六)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七)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八)近亲属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有效的亲属关系证明; (九)工会组织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工会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明; (十)其他应提供或补充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
办理程序 | 初审材料-齐全予以受理-初审-调查- 认定或不予认定 |
办理部门 | 东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办理时间 | 上午8:30-11:30 下午1:30-5:00(5月1日至10月1日为2:00-5:30)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办结;6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
所需资料下载 | 东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专区下载-工伤认定材料 |
名称 | 描述 | 表格 | 样例 | 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