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东营区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
联系电话 | 0546-8257787 |
办理地址 | 新区3号办公楼241室 |
相关法律法规 | 1、《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2、《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国务院令第375号,2010年12月修订)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1】25号)第三条第二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4、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东政发【2011】28号)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工作。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
许可条件 | 1、《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三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1】25号)第二十九条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新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支付。” 3、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东政发【2011】28号)第二十二条“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条例》、《实施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新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条例》、《实施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的规定支付。” |
申请资料 | 1、工伤医疗(康复)待遇审核支付 ①参保单位工伤事故报告单;②生效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③医疗诊断证明书;门诊医药费单据(原件),须附相应门诊处方及用药明细;门诊检查费用单据(原件),须附相应检查结果报告单;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核对章)、住院收据(发票原件)及住院费用清单;④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就医的,提供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审批表;⑤康复治疗的,提供工伤职工康复审批表;⑥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用人单位应提供公安交通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有关结论性证明;⑦工伤职工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有效户籍证明。 ⑧工伤职工本人农业银行卡、联系电话。 2、伤残待遇审核支付 ①生效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②生效的劳动能力鉴定书(原件);③劳动能力鉴定费收据;④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有效户籍证明;⑤签订劳动合同、解除(中止)劳动合同书(原件);⑥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凭证;⑦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工伤经办机构三方签订协议;⑧工伤职工本人农业银行卡、联系电话。 3、因工死亡人员待遇的审核支付 ①生效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②工亡职工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有效户籍证明;③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用人单位应提供公安交通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有关结论性证明;④工亡职工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⑤东营市工伤保险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资格审核表;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身份及供养证明;⑦供养亲属近期一寸彩照一张。⑧供养亲属本人农业银行卡、联系电话。 |
办理程序 | 用人单位申请--受理:收到用人单位申请材料,即时办理--初审:材料审核,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1】25号)、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审核确认各项检查治疗是否与工伤部位、职业病病情相符合,是否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规定--复核人复核--中心领导审核--财务支付:由基金财务股拨付到工伤职工帐户。 |
办理部门 | 东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办理时间 | 上午8:30-12:00 下午1:30-5:30(5月1日至10月1日为2:00-6:00)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2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
名称 | 描述 | 表格 | 样例 | 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