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统计登记 |
联系电话 | 8222198 |
办理地址 | 新区3号办公楼北楼427房间 |
相关法律法规 | 《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开工和竣工登记实施办法》 |
许可条件 |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前和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开工项目统计登记和竣工统计登记;不按规定办理登记或不如实申报登记的,按拒报统计资料或虚报、瞒报统计资料处理;(二)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计划总投资(或实际需要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房地产建设项目,均应依法办理开工统计登记和竣工统计登记;(三)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必须到统计部门办理开工统计登记;建设项目全部建成投产并完成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到统计部门办理竣工统计登记。 |
申请资料 | 1、建设单位到统计部门办理开工统计登记,需携带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批准文件、项目预算等材料,并填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统计登记表》,经审查后发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统计登记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统计登记表》一式两份,经统计部门审查盖章后,一份由统计部门存档,一份由建设单位留存。 2、建设单位办理竣工统计登记,需携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统计登记证》和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书、验收鉴定书及其他主要验收资料,经统计部门审查后,填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统计登记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统计登记表》一式两份,经统计部门审查盖章后,一份由统计部门存档,一份由建设单位留存。 |
办理程序 | (一)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必须到统计部门办理开工统计登记; (二)建设单位办理开工统计登记后,应同时指定专人负责投资统计工作,并发放投资统计基层报表、统计台账及有关业务资料; (三)建设单位办理竣工统计登记。 |
办理部门 | 区统计局 |
办理时间 | 上午8:30-11:30 下午1:30-5:00(5月1日至10月1日为2:00-5:30) |
办理时限 | 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
名称 | 描述 | 表格 | 样例 | 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