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核发西城及东城北区范围内《城市排水许可证》 |
联系电话 | 0546—82153510 |
办理地址 | 新区民政服务大厅 |
相关法律法规 |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一百零三项; (二)《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04年12月1日建设部令第135号)第六项; (三)《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2号)第三条、第五条。 |
许可条件 |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 (二)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G3082)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还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者相关行业标准; (三)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四)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监测井; (五)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其它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 (六)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符合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
申请资料 | (一)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有关专用监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 (三)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四)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1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五)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材料。其它重点排污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具备检测水量、pH、CODcr、ss和氨氮能力及监测制度的材料。 |
办理程序 | 初审--勘查--受理--审查--许可 |
办理部门 | 东营区城市管理局 |
办理时间 | 上午8:30-11:30 下午1:30-5:00(5月1日至10月1日为2:00-5:30) |
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名称 | 描述 | 表格 | 样例 | 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