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对建设项目用地出具预审意见 |
相关法律法规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国家主席令第28号修订)第五十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 (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2008年11月29日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 |
许可条件 |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三)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 (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
申请资料 |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三)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批准文件; (四)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五)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核准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不提交第(三)、(四)、(五)项材料。 |
办理程序 |
(一)建设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二)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踏勘; (三)对不符合规划的不得通过预审,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三款的建设项目,可以通过预审,同时对规划调整提出具体要求;出具预审意见。 |
办理部门 |
东营区国土局 |
办理时间 |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二十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