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的消防进行安全检查并作出是否合格的认定。 |
联系电话 |
8223119 8237119 |
办理地址 |
西二路687号东营区公安消防大队 |
相关法律法规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国家主席令第6号)第十五条; (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令第107号)第八条。 |
许可条件 |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达到消防安全条件。 |
申请资料 |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请表》(申请单位盖章);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或备案法律文书(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文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文件(加盖单位公章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与其他单位共同使用同一建筑物的公众聚集场所,还应当提交与其他单位之间签订的消防安全管理协议复印件; (五)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加盖单位公章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 (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七)对依法进行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申请网吧营业的,还应当提交文化部门核发的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 (八)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请登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查询,在办理大厅查看办事须知,或者向东营区公安消防大队受理人员咨询法律、法规依据)。 |
办理程序 |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二)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三)现场检查;(四)符合条件的,核发《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 |
办理部门 |
东营区公安消防大队 |
办理时限 |
十个工作日内前往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