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税务停复业登记的核准 |
相关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许可条件 | 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暂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而不需办理注销登记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停业手续,暂停履行纳税义务。 |
申请资料 | 1、税务登记证件; 2、发票领购簿及未使用的发票;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
办理程序 | 一、提前复业流程: 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到申请人所在地征收局办税服务厅、纳税服务中心、行政审批中心设定的受理窗口领取、并如实填写相关表格; 2、将申请资料提交受理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 3、受理税务机关初审后报县级税务机关; 二、自动复业为系统自动进行。 |
办理部门 | 东营市地方税务局东营分局 |
办理时间 |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
办理时限 | 申请办理停业登记,资料齐全的,主管地税机关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理完毕,符合条件的核准停业;不符合 |
名称 | 描述 | 表格 | 样例 | 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