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残疾军人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审核转报 |
联系电话 |
8256190 |
办理地址 |
新区3号楼连廊一楼北厅 |
相关法律法规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
许可条件 |
属于补办评定伤残等级的,申请人必须是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未能评定伤残等级的退役军人,并有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
申请资料 |
1.本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入伍时间、退役时间、负伤时间、地点、部位、详细经过、在部队未评残原因等情况; 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书面意见; 3.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4.2个以上战友出具的能够直接证明其因战因公负伤情形的证明,证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证人身份的证明; 5.退役证件或退役军人登记表; 6.申请人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及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
办理程序 |
(一)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审查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 (三)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具备评残资格的,出具《残疾情况医学鉴定介绍信》,通知申请人到省级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残情医学鉴定; (四)县级民政部门在收到残情医学鉴定结论后,对达到评残等级的,填写《评定、调整残疾情况公式书》,在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县级民政部门出具书面公示意见并加盖公章; (五)公示无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填写《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审批表》,连同公示意见、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报市民政部门审查; (六)市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等级的,在《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连同其他材料一并报省级民政部门。 |
办理部门 |
区民政局 |
办理时间 |
10月1日至4月30日为上午8:30-11:30 ,下午1:30-5:30;5月1日至9月30日为上午8:30-12:00,下午2:00-6:00。 |
办理时限 |
10个工作日(不含乡镇初审、区级复审、残情鉴定时间、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