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民办教育审批注册 |
联系电话 |
8252055 |
办理地址 |
东营区教育局312房间 |
相关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鲁教职字〔2006〕1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7〕3号);《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 |
许可条件 |
1、符合教育发展规划和布局规划,稳定规模,有利于结构分布与优化; 2、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3、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应条件; 4、符合公共教育资源向农村倾斜原则,有利于缩小城乡、区域教育发展差距。 |
申请资料 |
(一)申请筹设阶段: 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内容;2、申办者的姓名、住址(公民个人)或者名称、地址(企事业单位等);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申请正式设立阶段: 1、筹设批准书;2、筹设情况报告;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6、正式申请办学报告;7、举办者身份证明详细资料(个人)或组织机构、法人情况证明资料(企事业单位等);8、经济担保证明(事业单位或一般纳税企业提供);9、专业对口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如艺术类需文体局证明);10、属联合办学的要有协议; |
办理程序 |
初审--受理--审查--发证 |
办理部门 |
区教育局 |
办理时间 |
上午8:30-11:30 下午1:30-5:00(5月1日至10月1日为2:00-5:30) |
办理时限 |
1、申请筹设阶段: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2、申请正 |
所需资料下载 |
东营区教育信息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