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联系电话 |
0546-8365360 |
办理地址 |
东营区人力资源市场北大厅失业保险办理窗口 |
相关法律法规 |
《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2003年8月21日省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八条:在职职工在省内跨统筹地区转迁的,其在迁出地缴纳失业保险费记录及失业保险关系随同转迁,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职工在迁入地失业的,其在迁出地的缴费时间与迁入地的缴费时间合并计算,作为迁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算其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的缴费时间。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跨统筹地区转迁的,其在迁出地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记录、失业保险关系和尚未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随同转迁,迁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本地的标准计算并核发失业人员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待遇。职工、失业人员跨省转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许可条件 |
1.1(一)失业支付转出登记 户籍为非东营市的单位失业人员申请回户籍所在地领取失业保险金待遇。 1.1(二)失业支付转入登记 外地单位失业人员申请回户籍所在地东营市领取失业保险金待遇 |
申请资料 |
(一)失业支付转出登记 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②身份证复印件 ③失业保险缴纳确认表(盖单位公章) ④《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 ⑤接收单位开户银行账号及全称 1.2(二)失业支付转入登记 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失业保险转移原始单据 ④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⑤《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 ⑥农业银行医保卡复印件一份(医保卡不是农业银行的由失业科统一开银行卡) |
办理程序 |
(一)失业支付转出登记 ①用人单位负责为非东营市户籍但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待遇的失业人员准备所需资料到失业保险缴费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失业支付登记。大厅人员审核资料,对符合条件的扫描电子档案进行失业支付登记并打印回执。 ②后台人员对已做失业支付登记的人员进行资料复审、待遇审批,对符合条件的打印审批表,待遇复核。财务人员把核定的失业保险金金额转移到接收单位开户银行账户,失业人员回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不符合条件的通知受理此业务的前台工作人员处理。 1.3(二)失业支付转入登记 ①外地单位失业人员经查询转移的失业保险待遇金额已转入失业保险科收入账户后,本人准备所需材料到市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失业支付登记。大厅人员审核资料,扫描电子档案进行失业支付登记并打印回执,留存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②后台工作人员对已做失业支付登记人员进行资料复审、待遇审批,打印审批表,待遇复核,然后打印就业失业登记证第11页。 |
办理部门 |
东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办理时间 |
上午8:30-11:30 下午1:30-5:00(5月1日至10月1日为2:00-5:30) |
办理时限 |
此项业务办理时限为失业支付登记当月25号之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