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区级企业退休人员去世后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给付 |
联系电话 |
0546-8203506 |
办理地址 |
新区3号办公楼一楼101室 |
相关法律法规 |
1.《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发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第六条: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
许可条件 |
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 |
申请资料 |
①离退休人员死亡注销户口证明;②火化证明;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④填《企业退休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后待遇核准表》需加盖去世职工单位或社区公章 |
办理程序 |
离退休职工去世后其亲属应在当月向社会化服务股报告死亡,次月终止其养老待遇领取资格。死亡职工直系亲属提供所需资料,填报《企业退休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后待遇核准表》,受理 |
办理部门 |
东营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社会化服务股 |
办理时间 |
上午8:30-12:00 下午1:30-5:30(5月1日至10月1日为2:00-6:00) |
办理时限 |
申请之日起的次月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