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区级企业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给付 |
联系电话 |
0546-8203506 |
办理地址 |
新区3号办公楼一楼101室 |
相关法律法规 |
1.《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公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2.《关于将企业退休人员遗属补助纳入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8】54号)第一条:目前企业退休人员遗属补助尚未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市,从2009年1月1日开始,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原已纳入社会统筹的市,仍按原规定执行。 |
许可条件 |
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无固定收入,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享受遗属待遇。①祖父、父亲、丈夫年满60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②祖母、母亲、妻子年满50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③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周岁的;④孙子、孙女年未满16周岁,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母未从事有报酬工作的。 |
申请资料 |
①离退休人员死亡注销户口证明;②火化证明;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④填《企业退休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后待遇核准表》需加盖去世职工单位或社区公章;⑤供养直系亲属身份证件、户口及与死者关系证明;⑥供养直系亲属无经济收入情况证明(由死者原单位或居委会出具并加盖公章) |
办理程序 |
离退休职工去世后其亲属应在当月向社会化服务股报告死亡,次月终止其养老待遇领取资格。死亡职工直系亲属提供所需资料,填报《企业退休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后待遇核准表》,受理 |
办理部门 |
东营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社会化服务股 |
办理时间 |
上午8:30-12:00 下午1:30-5:30(5月1日至10月1日为2:00-6:00) |
办理时限 |
申请之日起的次月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