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城镇职工门诊慢性病鉴定 |
联系电话 |
0546-8268017 |
办理地址 |
新区三号办公楼332室 |
相关法律法规 |
《东营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办法》 |
许可条件 |
凡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保险费的参保患者,经个人申请,参加鉴定,符合标准的可以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在参加我市医疗保险之前已患恶性肿瘤(含白血病)、器官移植、尿毒症、精神分裂症及偏执性精神病、抑郁症及双相情感障碍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不享受我市门诊慢性病待遇(石油大学原有在编教职工除外)。 |
申请资料 |
普通慢性病:《东营市城镇职工门诊慢性病鉴定申报表》;相关病种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的病历复印件;两年或两年以上有效证明病人的病情为慢性难治性疾病的门诊治疗病历;相关检查检验报告:如CT报告单、B超报告、心电图(不少于3张)、心血管造影报告等,作为相关病种及其合并症的诊断依据;1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特殊慢性病:《东营市城镇职工特殊门诊慢性病鉴定申报表》;两张一寸免冠照片;恶性肿瘤患者提交病理报告(因病情特殊未做病理检查的,提交有明确诊断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住院病历及影像资料)、放化疗治疗方案或住院病历放化疗医嘱;器官移植患者提交移植手术住院病历、抗排异治疗方案或手术医疗机构抗排异医嘱;精神分裂症及偏执性精神病、抑郁症及双向情感障碍提交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上)最近一年来的门诊或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及治疗方案或治疗医嘱。 |
办理程序 |
除特殊门诊慢性病外的其他纳入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慢性病每年集中鉴定两次,申报日期一般为每年4月15日至4月30日、9月15日至9月30日(申报日期有变化的,以每年经办机构的通知时间为准),参保人员在申报期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门诊慢性病鉴定申报表》,提交下列材料:二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与申报病种相关的住院病历(出院记录或最近1年的门诊病历)、化验单、检查报告单等,携带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进行鉴定。成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城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组成的门诊慢性病鉴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门诊慢性病鉴定的组织协调工作。从市内外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聘请责任心强、业务精湛的副主任医师职称以上的专业人员,组成门诊慢性病鉴定专家库,按申报病种种类随机抽取不少于3名专家,组成鉴定小组参与鉴定。门诊慢性病鉴定结果由鉴定小组集体研究决定,报领导小组组长签字确认后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鉴定结束后,参保人员对鉴定结果有异议者可于结果公布之日起15日内提出再次鉴定申请,领导小组将组织专家重新鉴定,第二次鉴定结果作为本年度内最终鉴定结果。通过鉴定的参保人员于鉴定结果公布之日起15日内持两张彩色1寸免冠照片、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门诊慢性病证、选择定点医疗机构,自发证规定之日起(上半年通过鉴定者为本年度7月1日,下半年鉴定通过者为次年1月1日)享受相关待遇。门诊慢性病鉴定结果和有关材料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保管,建立档案,不返还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需重新鉴定。门诊慢性病患者应于有效期截止日前、每年规定的慢性病报名日期内,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复审请求,参加复审,通过复审的可继续享受相关待遇。” |
办理部门 |
东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办理时间 |
上午8:30-11:30 下午1:30-5:00(5月1日至10月1日为2:00-5:30) |
办理时限 |
60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