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生育证审批 |
联系电话 |
牛庄镇:8291166;六户镇:8371017;史口镇:8281330;龙居镇:8113178;辛店 |
办理地址 |
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 |
相关法律法规 |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许可条件 |
1.女方户籍在我省的夫妻;2.男方户籍在我省,女方户籍为外省,已纳入我省计划生育管理的夫妻;3.对本省居民涉外生育,以及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归国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申请资料 |
夫妻双方户口本(户籍证明)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家庭近期合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和具有省《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 |
办理程序 |
1.申请。按照《条例》规定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填写《山东省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表》。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之一进行申请或预约: (1)向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提交《山东省生育证办理申请表》,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 (2)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直接申请并审核; (3)通过“生育证网上预约系统”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预约办理,并按系统答复进行办理。 申请材料不符合省《条例》再生育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场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自收到齐全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受理时应出具书面凭证。 2.初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婚育情况和出具证明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3.公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将初审通过结果在当事人所居住的村(居)公示5个工作日(城市地区的公示地点在夫妻双方所在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视情掌握),对无群众反对的初审意见报送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4.拟批。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依据上报材料进行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决定。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发证。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当事人批准生育后,向申请人发放《生育证》。 |
办理部门 |
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0—5:00(5月1日至10月1日为2:00—5:30) |
办理时限 |
30日 |
所需材料下载 |
从东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网站(http://www.dyqjsj.gov.cn)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