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公民申请姓名变更,原则上只能办理一次。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1)被依法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人;(2)正在被收监服刑、被劳动教养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3)已掌握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尚未执行完毕;(4)对于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协议不成的;(5)在校全日制大中专学生。 |
联系电话 |
8253538 |
办理地址 |
各派出所户籍室、东营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
相关法律法规 |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常住户口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鲁公通[2006]302号) |
许可条件 |
(1)由乳名改为学名的;(2)在同一单位(学校)或者近亲属中名字相同的;(3)未成年人因父母离异、再婚或收养关系要求变更姓名的;(4)名字中含有不易识别的冷僻字、异体字、繁体字的;(5)名字的谐音或者含义容易引人误解、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6)公民出家或僧尼还俗的;(7)姓名粗俗不雅,有违社会公德的;(8)其他特殊原因。 |
申请资料 |
未满18周岁的人申请变更姓名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其中属在校学生的,需提供学校同意变更姓名证明)。对于夫妻离婚后需要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须由双方共同协商提出书面申请,到公安机关办理。如未成年子女原父母一方查不到下落的,应由其父亲或母亲出具保证书或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对方失踪。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姓名而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对于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应区别以下不同情形,准予当事人及监护人凭相关证明办理姓名变更手续:(1)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2)16周岁以下10周岁以上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3)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或继母,或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18周岁以上的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由本人持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和单位(村居)相关证明,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 |
办理程序 |
初审--受理--审查--审批--变更 |
办理部门 |
各派出所、东营公安分局 |
办理时间 |
上午8:30-11:30 下午1:30-5:00(5月1日至10月1日为2:00-5:30) |
办理时限 |
15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