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收养登记 |
联系电话 |
8252190 |
办理地址 |
新区3号楼连廊一楼南厅 |
相关法律法规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
许可条件 |
(一)收养关系成立登记:1.收养人无子女;2.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收养人年满三十周岁;5.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6.收养登记当事人提出申请;7.当事人持有的证件、证明材料符合规定。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应当提交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送养人应当提交2张1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或者单人照片,社会福利机构送养的除外。 (二)收养关系解除登记:1.在收养登记机关管辖权内;2.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3.收养人、送养人自愿解除收养关系达成协议,并已经征求年满10周岁以上的养子女同意;4.持有收养登记机关颁发的收养登记证。 |
申请资料 |
(一)收养关系成立登记:1.公安机关出具被收养人捡拾弃婴的报案证明;2.是残疾儿童的,县级医疗机构出具残疾证明;3.市级以上报纸发出查找被收养人生父母的公告(60天);4.村(居)委会、单位、计生部门出具收养人有关能力情况及无子女证明;5.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6.县级医疗机构出具收养人体检证明;7.单身男性收养女孩须相差40周岁;8.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合影照片2张。 (二)收养关系解除登记:1.解除收养登记申请书;2.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各提交2张2寸合影或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3.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持有身份证件、户口簿;送养人是福利机构的,应当提交福利机构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无需送养人参与。 |
办理程序 |
申请-受理-审查-报批-登记-颁证 |
办理部门 |
区民政局 |
办理时间 |
10月1日至4月30日为上午8:30-11:30 ,下午1:30-5:30;5月1日至9月30日为上午8:30-12:00,下午2:00-6:00。 |
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三个月内办结(含公告期60天)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250元/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