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结婚登记、补领婚姻登记证、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
联系电话 |
8262190 |
办理地址 |
新区3号楼婚姻登记大厅 |
相关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
许可条件 |
1.结婚登记:①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军人还需出具《军官证》或《士兵证》等军人身份证件)。②双方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军人需出具《军人婚姻登记证明》)。③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声明书在婚姻登记处填写)。④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2.补领婚姻登记证:①双方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军人需出具《军人婚姻登记证明》)。②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军人还需出具《军官证》或《士兵证》等军人身份证件)。③当事人应提交原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需加盖档案保管部门印章);原婚姻登记档案遗失无法查档的,当事人还应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档案遗失证明、单位的证明材料或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其夫妻关系的证明书。④补领结婚证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补领离婚证当事人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3.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①当事人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②利害关系人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应当持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是基层组织的持法人代表身份证件和单位介绍信。③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不能到场的可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声明书、申请书和委托书。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
申请资料 |
1.结婚登记:①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军人还需出具《军官证》或《士兵证》等军人身份证件)。②双方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军人需出具《军人婚姻登记证明》)。③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声明书在婚姻登记处填写)。④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2.补领婚姻登记证:①双方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军人需出具《军人婚姻登记证明》)。②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军人还需出具《军官证》或《士兵证》等军人身份证件)。③当事人应提交原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需加盖档案保管部门印章);原婚姻登记档案遗失无法查档的,当事人还应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档案遗失证明、单位的证明材料或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其夫妻关系的证明书。④补领结婚证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补领离婚证当事人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3.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①当事人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②利害关系人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应当持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是基层组织的持法人代表身份证件和单位介绍信。③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不能到场的可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声明书、申请书和委托书。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
办理程序 |
接收--受理--审查、询问--核准(发证) |
办理部门 |
区民政局 |
办理时间 |
10月1日至4月30日为上午8:30-11:30 ,下午1:30-5:30;5月1日至9月30日为上午8:30-12:00,下午2:00-6:00。 |
办理时限 |
对符合条件的,当场予以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