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相关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许可条件 |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自有专用车辆5辆以上; 2、专用车辆技术性能、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规定的一级车辆技术等级; 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4、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5、配备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6、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车辆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 7、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 8、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以及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
申请资料 |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三份; 2、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3、企业章程文本; 4、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 6、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7、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8、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
办理程序 |
1、东营区行政服务大厅道路运输管理业务受理岗提交申请材料; 2、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按照规定进行核查,准予许可的,制作《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3、东营区行政服务大厅道路运输管理证件办理岗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办理部门 |
东营区交通局 |
办理时间 |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