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对职工因购买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 |
联系电话 |
8203017;8262065 |
办理地址 |
东营区新区1号综合办公楼北楼609室 |
相关法律法规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
许可条件 |
(一)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贷款申请人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按时足额缴存12个月以上; 2、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时还本付息的能力; 3、有合法的购、建住房的合同、协议或房产证、契税发票等; 4、已交足不低于全部房价20%的首付款; 5、有贷款人认可的担保措施如抵押、质押、保证等;6、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
申请资料 |
(一)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二)购房证明材料(购房合同或协议等)原件及复印件;(三)预付房款票据原件及复印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房价的20%);(四)保证人同意保证的书面文件及身份证、职业收入等有关证明;(五)夫妻共同还款协议书,住房公积金查询对账单及要求借款人提供的其他材料;(六)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产证、契税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 |
办理程序 |
(一)借款申请人持购房资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东营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审批书》,提报资料; (二)对借款人、担保人、购房情况等进行调查、审核; (三)准予贷款的,通知申请人,由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不准予贷款的,书面告知。 |
办理部门 |
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办理时间 |
上午8:30-11:30 下午1:30-5:30 |
办理时限 |
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