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审核上报《狩猎证》申请 |
办理地址 |
行政服务中心 |
相关法律法规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年8月28日国家主席令第24号修订)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三)《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1年12月2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许可条件 |
(一)为进行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必须猎捕的; (二)为驯养繁殖,必须从野外获取种源的; (三)为承担科学研究项目或者国家医药生产任务,必须从野外获取的; (四)为宣传、普及野生动物知识或者教学、展览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的; (五)因国事活动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的; (六)为调控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和结构,经科学论证必须猎捕的; (七)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捕捉、猎捕的。 |
申请资料 |
(一)《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二)证明申请人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三)实施猎捕的工作方案,包括申请猎捕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工具、方法和猎捕活动组织方式等; (四)证明其猎捕目的的有效文件和说明材料; (五)猎捕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猎捕区域资源状况的报告; (六)用于驯养繁殖的,需提供饲养场的基本情况,如规模(场地、设备)、饲养能力、技术力量、医疗条件及社会经济效益等;现有驯养的动物种类及种兽(鸟)数量;申请猎捕的种类和数量;驯养繁殖许可证副本; (七)用于科学研究的,需提供正式批准的科研或调查计划和经费;申请猎捕的动物种类、数量、用途及保存单位。从事野生动物繁殖研究的,按第六项驯养繁殖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八)用于野生动物或其标本展览的,应提供该种动物或标本现有数量及饲养或陈列条件及申请猎捕的种类、数量。 |
办理程序 |
无 |
办理部门 |
区林业局 |
办理时间 |
上午8:30-11:30 下午1:30-5:30 |
办理时限 |
1个月内报市林业局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