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对残疾军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重新审核评定残疾等级。 |
联系电话 |
8256190 |
办理地址 |
新区3号楼连廊一楼北厅 |
相关法律法规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第二十四条 |
许可条件 |
属于调整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必须是已经民政部门评定残疾等级,并因残疾情况变化与所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 |
申请资料 |
1.个人调整残疾等级书面申请,说明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理由; 2.原批准残疾等级申报材料、档案记载资料和原残疾证件; 3.省级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残疾情况作出的医学鉴定结论; 4.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书面公示意见; 5.《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审批表》一式三份。 |
办理程序 |
(一)申请人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具备调残资格的,出具《残疾情况医学鉴定介绍信》,通知申请人到省级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残情医学鉴定; (三)县级民政部门在收到残情医学鉴定结论后,对达到调整等级的,填写《评定、调整残疾情况公示书》,在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县级民政部门出具书面公示意见并加盖公章; (四)公示无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填写《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审批表》,连同公示意见、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报市民政部门审查; (五)市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等级的,在《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连同其他材料一并报省级民政部门。 |
办理部门 |
区民政局 |
办理时间 |
10月1日至4月30日为上午8:30-11:30 ,下午1:30-5:30;5月1日至9月30日为上午8:30-12:00,下午2:00-6:00。 |
办理时限 |
10个工作日(不含乡镇初审、区级复审、残情鉴定时间、公示)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内初审后报省民政厅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