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长信箱 
 网上民声 
 在线访谈 
 网上调查 
 意见征集 
 回应关切 
热点文章
交流互动
信件内容
流水号 20180107001
标    题 关于职工子女保教费报销的问题
发件IP 172.19.0.*
写信时间 2018年01月07日
信件内容 我想咨询一下为什么同样是报销职工子女保教费执行的标准不同,在17年12月份之前报销是父母一方不报销的另一方在行政事业单位的报销380元每月,到了十二月份以后就是父母一方不报销的由在行政事业单位的一方报销190元每月。
办理情况
处理状态 已处理
回复内容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东营区政府工作的关注。经财政局落实:1、2017年下半年,核算大厅多措并举加强窗口建设,重新调整了分工,充实了新鲜血液,对窗口进行了科学布局,并重新整理印刷《东营区财务开支标准相关文件汇编》,对报销标准进行了统一,始终坚持提供一流服务、打造一流窗口、营造一流环境的工作目标,不断提升工作效率,提高服务质量。
2、根据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物价局《关于转发<东营市财政局、东营市教育局、东营市物价局<关于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文件要求,“二、保教费由幼儿父亲(母亲)凭幼儿园开具的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幼儿园收费专用票据》或由税务机关印制的正式发票,在每个幼儿每月380元(含)限额内据实报销。具体报销办法按下列规定执行:(一)父母均在同一个单位的,保教费由父母所在单位报销。(二)父母均为在岗职工不在同一单位的,保教费由父母双方单位各报销一半。”“四、中央、省驻东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参照本通知执行;驻东营各企业,可参照本通知执行。五、本通知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
参考通知文件后,我局认为:
1、界定是否由一方报销父母双方保教费的前提是,父母是否为在岗职工、是否有工作单位,而不是一方为在岗职工却不报销;
2、针对于该职工的实际情况,符合报销办法(二),应由父母双方单位各报销一半;
3、建议反馈相关单位责令该职工限期退回原来不应报销部分保教费。

处理时间 2018年01月16日
回复部门 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