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
流水号 | 20171019001 | ||
标 题 | 生育保险咨询 | ||
发件IP | 61.156.218.* | ||
写信时间 | 2017年10月19日 | ||
信件内容 | 请问一下:之前说新政策下来前,2016.6.1以后生育的生育津贴先按98天执行,现在新政策下来了吗?新政策规定是多少天呢 | ||
办理情况 | |||
处理状态 | 已处理 | ||
回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对东营区工作的支持,经与人社局联系了解,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22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自2016年1月1日期生育的,生育津贴按98天发放,停发晚育津贴,已经发放的生育津贴待遇多退少补。 | ||
处理时间 | 2017年10月25日 | ||
回复部门 | 人社局 |